一、职能职责
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
2、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
3、拟订自治区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植物检疫规章制度;
4、拟订自治区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区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5、培训、管理地、县级检疫干部和技术人员,总结、交流检疫工作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
6、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
7、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二、办事指南
办理调运植物检疫、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请到三楼植物检疫科。
(一)办理调运植物检疫手续需:
1、填写报检单;
2、提供货物发票;
3、提供货物生产地点、生产时间、贮存、运输等相关情况。
(二)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需:
1、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协议30日前提出引种申请;
2、国外引种申请报告;
3、有进出口权的单位提供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影印件;
4、无进出口权的单位提供代理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影印件;
5、以往引种试种报告;
6、种子管理机构签发的《进口农作物种(苗)审批表》;
7、填写《引进种(苗)试种保证单》。
三、办事程序
1、提交填写完整的《报检单》;
2、提供其他相关单证、文件;
3、约定验货时间。
四、办事时限
1、调运植物检疫:随到随办,取样后到得出结论一般不超过一周(节假日除外)。
2、国外引种检疫审批:随到随办,从接受申请到得出结论一般不超过一周(节假日除外)。
五、违规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四)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六、保证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措施
依法执检,热情服务。公开收费标准,严格按标准收费;公开取样标准,严格按标准取样。
植物检疫人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监督。
七、审批项目
1、调运植物检疫。
2、国外引种检疫审批。
八、审批条件
1、调运植物检疫:植物或植物产品产地无重大植物疫情;符合《植物检疫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国外引种检疫审批:输出国或者地区无重大植物疫情;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条约,包括检疫协定、检疫议定书、检疫会谈备忘录等。
九、审批程序
1、调运植物检疫程序

2、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程序

十、审批时限;同办事时限
十一、收费依据
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2、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计费字[2000]1634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外引种疫情监测收费标准的批复"。
十二、收费标准
1、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
作物 种类 | 免费限量 | 调运检疫收费 | 备 注 | 说 明 |
起点额 (元) | 收费额占 货值比率% |
粮 谷 类 | 大粒种子50克(稻、麦、玉米、豆类、棉花、花生、甜菜等) 小粒种子10-30克(烟麻、牧草、油菜籽等)薯类500克苗木10株 | 0.50 | 0.60 | 含 稻、麦、玉米、 薯类、牧草、 豆类及其他 | 1、免费限量指确因教学、科研需要的少量原始材料,含小包装的商品种苗。 2、检验货物100公斤以内(含100公斤)100株以内(含100株)1亩以内(含1亩)按起点额收费,若上述限量内的货(产)值不足起点额3倍者,按货值比率收取。 3、检验货物超过起点额限量部分均按货(产)值比率(%)收取检疫费。 |
经 济 作 物 类 | 0.70 | 0.70 | 含 烟、棉、麻、 油料、花生、 糖料、蔬菜及 其他 |
水 (瓜) 果 类 | 1.00 | 0.80 | 含 乔、灌木、水 果、香蕉、葡 萄、瓜果及其 他 |
2、国外引种疫情监测收费标准
(1)从国外引进的种苗,以科研、教学、国际区域性试验为目的,每批次收取疫情监测费100元。
(2)从国外引进的种苗,以商业、生产原料为目的的,每批次收取疫情监测费按种植产值的0.5%收取(产值按当地收费价计算),每批次最低收取1000元。
(3)对外制种用每引进国外一对亲本(父、母本)为一个品种,收取疫情监测费按产值(出境合同价)的8‰计收,最低收取1000元。
(4)种苗引进后,如需进一步隔离检疫鉴定和试种的,检疫鉴定费、试种费由引进单位负担,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三、资金流向
1、植物检疫费、国外引种疫情监测费上交财政;
2、罚没款上缴国库。
十四、处罚依据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依照《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对当事人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纠正。
(二)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纠正。
(三)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四)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植物检疫机构有权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用途,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下或者货值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不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纠正。
(六)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对当事人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纠正。
有第一款(二)、(三)、(五)、(六)、(七)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有第一款(四)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可并处货值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有第一款(二)、(三)、(四)、(六)、(七)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营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十五、处罚程序
十六、举报投诉电话
0471-6944014 6944970 6966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