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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施用农业投入品 做好农产品生产记录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8年9月19日 作者  来源:南京农产品质量安全网  点击次数:

一、合理施用农业投入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安全间隔期:它是指农产品在最后一次施用农药到收获上市之间的最短时间。在此期间,多数农药的有毒物质会因光合作用等因素逐渐降解,农药残留会达到安全标准,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不同品种的农药有不同的安全间隔期。
    休药期:它是指食用动物在最后一次使用兽药到屠宰上市或其产品(蛋、奶等)上市销售的最短期间。在此期间,兽药的有害物质会随着动物的新陈代谢等因素逐渐消失,兽药残留会达到安全标准,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不同品种的兽药有不同的休药期。
(一)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
    农作物种子、水产苗种、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是农业生产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资,对于提高农产品产量、增加农民收入具有积极意义。但若使用不当,也会给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产环境带来严重损害。实际上,农产品生产者不按照操作规程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甚至违反国家规定使用禁用、限用农业投入品的问题,已成为影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隐患。因此,必须强化对农业投入品使用过程的规范和管理,保证农业投入品的合理使用。
(二)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具体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我国有关农业投入品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都对农业投入品的合理使用问题做了规定。农业法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农药管理条例要求农药使用者遵守农药防毒规程和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农产品污染,不得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严禁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兽药管理条例要求兽药使用单位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不得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不得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使用规范,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此外,农业部也先后发布了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等规范性文件,对农业投入品的合理使用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
    在农药、兽药使用中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规定,是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的重要内容。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及农业部有关规定的要求,农药、兽药在其标签或说明书上都应标注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等内容,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标注的安全间隔期、休药期使用农业投入品,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由于某些农业投入品经实践检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有害,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在农药方面,2002年6月5日发布的农业部公告第l99号,明令禁止使用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毒鼠强等l8种农药,同时,禁止将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等19种高毒农药用于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禁止将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用于茶树上。在兽药方面,2002年3月5日发布的农业部公告第l93号,列明了21类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此外,2001年2月28日农业部发布的《关于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和使用动物性饲料的通知》,还明确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和使用肉骨粉、骨粉、血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
(五)应当注意的问题
    1.农产品生产者是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的第一责任人,有义务按照国家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人品,否则,对其要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农业部门除了要依法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环节的监管外,还要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做好法律法规和国家禁用、限用农业投入品清单的宣传工作,搞好技术培训,指导农民掌握并遵循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
    3、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委托或者接受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二、做好农产品生产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农产品生产企业:它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核发营业执照从事农产品生产的经济实体。包括专门从事农产品生产的企业、附加从事农产品生产的企业,也包括从事农产品生产的流通企业和商业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它是指从事某项专业生产或者经营的农民在自愿基础上联合建立的,以发展专项产品产业化经营和对成员提供服务为宗旨,以维护成员利益、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实行自主经营、自主管理、自主服务、自负盈亏的合作经济实体。包括各类农业(农产品)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和联合社等。
    农产品生产记录:它是指农产品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依据本法规定,对使用农业投入品、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等情况进行记录并依法将记录进行保存的制度。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责任和示范带动作用。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大多具有一定的规模和技术基础,同时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市场营销能力,生产的农产品绝大多数是为了满足市场销售。建立完善的生产过程记录,既有利于生产过程中技术的统一,也有利于品牌的打造,有利于质量安全问题的追溯,而且更重要的是便于带动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引领签约农户和周边农户树立质量安全意识、责任意识、科学生产和满足市场需求的生产意识。
(二)规范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和控制措施。
    农产品生产周期长,影响环节多,作为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时到底应当抓住哪些最基本的控制点后方可实现过程受控,安全有保障,问题可追溯,需严把三个要素。首先是严格投入品的使用,特别是农作物种子、水产苗种、种畜禽、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科学合理使用,这是从源头控制化学性污染物的关键;其次是严把动物疫病及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这是用药的原因;再次就是严把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主要是指农药使用后的安全间隔期或兽药休药期。
(三)鼓励除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外的其他农产品生产者,积极推行全程控制和过程管理,参照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做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对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动植物疫病的防治以及用药后的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进行严格控制,实施记录,实现过程可追溯、质量安全有保障。
(四)应当注意的问题
1.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内容。必须载明三个方面的内容:一要详细记载生产活动中所使用过的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二要详细记载生产过程中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防治情况;三要如实记载种植业产品收获、畜禽屠宰、水产捕捞的日期。
2.农产品生产记录的保存时间。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的农产品生产记录必须要保存二年或二年以上,以便质量安全问题的追溯和生产过程问题的追查。
3.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做到生产记录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4.除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外,国家鼓励其他从事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者,积极推行全程控制,自觉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建立生产记录,既有利于标准化生产和新技术推广,也有利于过程控制和责任追溯,是一个发展方向。在农产品市场准入和营销中,消费者会逐步提出查证和索取生产记录要求,因此,建立生产记录有利于提高生产者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可信度,是未来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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