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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农牧市字 [2008] 116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无公害农畜水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一体化推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盟市农牧业局、满州里、二连浩特市农牧业局:

根据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一体化推进实施意见》(农质安发[2006] 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无公害农畜水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衔接工作(注:无公害农畜水产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规定,以下称作无公害农产品),加快无公害农产品发展的步伐,结合内蒙古自治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请各盟市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各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及相关单位开展好此项工作。

                                     

  

                  二 〇〇 八年五月五日

 

 

主题词:农产品   质量    通知

抄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抄送:各盟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无公害农畜水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一体化推进工作实施方案

                 

无公害农畜水产品(注:无公害农畜水产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规定,以下称作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是通过以标准化生产为保障,以认证与标识管理为主线,以行政推动和依法管理相结合,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和目标,为了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简便认证程序和流程,强化认证与监管各环节相互衔接,提高认定、认证进度,加快无公害农产品发展步伐。根据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一体化推进实施意见〉的通知》(农质安发[2006] 9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的开展,结合内蒙古自治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一体化推进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围绕“数量与质量并重,认证与监管并举”的指导思想,以提升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宗旨,以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契机,以行政推动和依法管理相结合为发展方向,以提高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工作质量和效率为目标, 按照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 一体化推进的理念和 简便的工作程序 要求,统筹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全过程,实现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工作一体化推进,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工作机构一体化运作,产地认定产品认证与证后监管同步实施,证书核发与标志使用 同步进行的工作目标 促进全区无公害农产品事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推动,统筹推进的原则。 无公害农产品 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 工作一体化推进工作,须在各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 统筹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全过程,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简便工作程序和流程,强化各环节相互衔接,充分发挥体系队伍的管理和技术优势,突出工作重点,做好整体推进工作。

(二)坚持经济效益优先的原则。 要坚持以突出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产业化龙头企业、打造农产品品牌、拓展农产品市场为工作重点,以经济效益为先,数量与质量并重的原则,达到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增加农业综合效益的目标。

(三)坚持认证与监管同步,突出数量与质量并重的原则。 无公害农产品工作,要做到认定认证与监督管理同步,一手抓认定认证,一手抓监督管理,突出强化对于产地投入品管理,标准化生产操作技术规程落实和产品标识加贴,实行“源头控制”,建立健全基层监管队伍,确保认证工作和认证产品的质量。

(四)坚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同步申请原则 按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一体化推进的工作要求,我区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要全面对接,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基地的产品,同时要进行产品认证,并且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的申请同步提出。

三、工作内容

(一)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一体化工作主体。 各地要在各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 以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盟市、旗县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作为 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一体化工作 主体, 将目前的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两个工作流程整合为“旗县—盟市—自治区—部直分中心—部中心”一个工作流程(流程图附后)。各地要按照一体化运行方式,积极组织和指导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认定认证工作。要重点围绕当地主导品种,结合当地无公害农产品工作实际,将工作重心前移,各项审核、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由旗县、盟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构统一完成,实现申请人提交一次申请书,即可在盟市完成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申请和初审工作。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原则上于每年5月、8月、10月对于盟市上报材料集中进行三次程序性的复核和上报备案工作。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应将产地认定的复核结果适时提交自治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委员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地备案和证书发放工作;同时将产品认证复核结果报农业部质量安全中心,各盟市要按此时间要求提前做好工作安排, 与自治区工作时间进行同步衔接。

(二)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一体化工作的对象。 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一体化实施工作,包括全区无公害农畜水产品。对于 已经整体环评并进行了整体认定的、且产地证书在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按原申请方式,即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分离的原则进行申报;凡新申请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及产地和产品证书到期复查换证的产地与产品,全部以一体化推进的方式申请进行认定与认证;为此,各盟市要建立一体化推进实施领导小组,建立专业技术指导评审专家小组,指导工作开展。

(三)、工作中应该把握的几个关键技术环节。

1、实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审查工作合并进行。 在整个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过程中,包括需复查换证的产地及产品,需要技术审查与现场检查的,由盟市工作机构同步组织、安排进行,技术审查和现场检查的结果在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审批发证时共享。在同一生产方式、同一生产标准和同一生产环境区域内产地认定,可以按照一个产品类别、商标类别、同一企业、协会生产基地跨乡镇进行一个产地申报认定。             将目前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需要分别提交的两套申请材料及附件合并简化为一套申请材料和附件,同时满足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两个方面的需要。

2、统一开展整体环境评价工作。 自治区农牧业厅要继续加强农畜水产品产地和产品检验检测机构指导和协调工作,产地和产品检验检测机构要配合认定和认证工作的开展,做好产地环境与产品质量委托检测工作,根据认定和认证需要适时安排好检测工作。各地要鼓励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统一组织开展产地环境检测与产品质量抽检。

3、改单一产品单独申报为多产品合并申报。 同一个产地、同一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书和一套附报材料一次完成多个产品认证的同时申报。

4、放宽申请人资格条件。 凡是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责任追溯能力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作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申报的主体,包括部分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各种产销联合体、协会等服务农业服务组织。

5、现场检查工作环节。 现场检查要作为重点工作环节,突出生产产地环境、技术规程、投入品管理、生产记录的真实性核实。在组织方式上,各盟市要组织经过农业部考核认可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检查员,结合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在时效性上,要作好安排,在关键生产季节进行现场检查。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无公害农产品 产地认定与产品 证一体化推进工作, 从根本上解决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脱节问题,提高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效率 ,加快产地认定 产品认证 步伐的重要措施,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 按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一体化推进实施 意见〉的通知》(农质安发[2006]9号)文件精神,明确工作目标、要求、重点和工作 机构,充实管理人员,积极做好本地区、本行业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组织协调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一体化推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全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一体化推进工作,在农牧业厅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各盟市、重点旗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构要成立相应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一体化推进实施组织工作队伍,强化领导监督机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目标责任,全力加快本地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一体化推进工作。

(二)积极争取扶持政策。 各级 政府是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一体化推进工作的主体,各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合理确定发展规划,明确相关制度,制定扶持政策,保证资金投入,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开发提供保障。同时要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以龙头企业和社会投入为主体,以产地农户和专业协会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投入制度,积极推动无公害农产品发展。

(三)建立目标管理和考核通报制度。 我区作为全国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一体化推进工作实施省区,各地要按照农业部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一体化推进工作实施意见》制订并出台《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细则》,将目标任务、推进程序、申请要求和考核方法进一步明确,建立健全目标管理和考核奖惩机制,自治区农牧业厅定期向全区通报推进工作进展情况。

(四)建立和完善推进机制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预警机制。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机制是保证农产品安全消费,是依法确保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随着工作的纵深推进,产地认定范围和产品认证规模的不断增加,对认定产地和认证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全区各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构要高度重视,必须尽快依法建立健全重大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警制度和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产品只有在获得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的认证批准后,才有权在产品包装上使用无公害标识及无公害农产品字样,产地认定不可代替产品认证。申请人必须规范加贴使用无公害标识,严禁非法使用、擅自扩大使用无公害产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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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内蒙古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内蒙古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制作:内蒙古农牧业厅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0471)-2336968     传真:(0471)-4902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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