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导读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8年5月26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 |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一、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制度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登记制度。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受法律保护。具体由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自治区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并对申请登记的主体、程序、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二、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制度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一)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二)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三)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四)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并规定了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三、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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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内蒙古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内蒙古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制作:内蒙古农牧业厅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0471)-2336968 传真:(0471)-4902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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