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 果脯 NY/T 436-2000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8年4月18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绿色食品 果脯
Green food-Candied fruit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果脯的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A级绿色食品果脯的生产和流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317—1998白砂糖
GB 4789.2—19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19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19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的检验
GB 4789.5—19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19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1—19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4789.15—19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5009.11—1996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1996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3—1996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9—1996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T 5009.28—1996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方法
GB/T 5009.29—1996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钠的测定方法
GB/T 5009.34—1996食品中亚硫酸的测定方法
GB/T 5009.35—1996食品中合成色素的测定方法
GB 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T 10782—1989蜜饯产品通则
GB/T 11860—1989蜜饯食品理化检验方法
NY/T 391—2000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技术条件
NY/T 392—2000绿色食品 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绿色食品green food
见NY/T391—2000中3.1。
3.2 A级绿色食品 A grade green food
见NY/T 3911—2000中3.3。
3.3 果胚semi-finished candied fruit
水果原料经脱水或腌制而成的半成品。
3.4 糖渍 sugar soak
原料经糖渍煮后,成品浸渍在一定浓度的糖液中,略有透明感。
3.5 返砂permeated sugar outside
原料经糖渍煮后,成品表面干燥,附有白色糖霜。
3.6 透明感 trans-parency
产品在光线透射时,隐约可见内部组织。
3.7 杂质 impurity
产品中出现的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或不应有之物,如矿粒、头发、麻袋毛等。
4 要求
4.1 产地环境要求
4.1.1 产地环境要求应符合NY/T 391要求。
4.1.2 所有原料应来自绿色食品产地。
4.1.3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中的优级品要求。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
项 目 |
要 求 |
|
色泽 |
具有该品种经糖渍后所应有的天然色泽 |
|
组织形态 |
块形完整、颗粒饱满,糖分渗透均匀,有透明感,大小、厚薄基本一致,无返砂现象、不流糖,不粘手,无较大表面缺陷 |
|
滋味与气味 |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滋味与气味,酸甜适口,不牙碜,无异味 |
|
杂质 |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
4.3 理化要求
理化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要求
|
项 目 |
指 标 |
|
水分,% |
≤22 |
|
总糖(以转化糖计),% |
≤75 |
|
净含量,g |
按包装标示规定。负偏差符合国家包装商品计量规定 |
4.4 卫生要求
卫生要求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卫生要求
|
项 目 |
指 标 |
|
砷,mg/kg |
≤0.1 |
|
铅,mg/kg |
≤0.05 |
|
铜,mg/kg |
≤5.0 |
|
二氧化硫残留量(以游离SO2计),g/kg |
≤1.0 |
|
防腐剂 |
苯甲酸 |
不得检出 |
|
山梨酸,g/kg |
≤0.5 |
|
合成色素 |
不得检出 |
|
糖精钠 |
不得检出 |
|
六六六,mg/kg |
≤0.05 |
|
滴滴涕,mg/kg |
≤0.05 |
|
菌落总数,个/g |
≤400 |
|
大肠菌群,个/100g |
≤15 |
|
致病菌 |
不得检出 |
|
霉菌计数,个/g |
≤25 |
|
注:其他食品添加剂限量应符合NY/T 392的规定。 |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按GB/T 10782—1989中7.5执行。
5.2 水分的测定按GB/T 11860—1989中4.3执行。
5.3 总糖的测定按GB/T 11860执行。
5.4 砷的测定按GB/T 5009.11执行。
5.5 铅的测定按GB/T 5009.12执行。
5.6 铜的测定按GB/T 5009.13执行。
5.7 糖精钠的测定按GB/T 5009.28执行。
5.8 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按GB/T 5009.29执行。
5.9 二氧化硫残留量的测定按GB/T 5009.34执行。
5.10 合成色素的测定按GB/T 5009.35执行。
5.11 六六六、滴滴涕的测定按GB/T 5009.19执行。
5.12 菌落总数的测定按GB 4789.2执行。
5.13 大肠菌群的测定按GB 4789.3执行。
5.14 致病菌的检验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GB 4789.11执行。
5.15 霉菌的测定按GB 4789.15执行。
6 检验原则
6.1 组批规则
以同一品种、同一等级、同一批投料生产包装的产品为一组批次。产品应经生产厂按本标准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2 抽样方法
按GB/T 10782—1989中7.5执行。
6.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本标准的全面要求(指标)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申请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b)前后两次出厂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c)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6.4 交收检验
每批产品交收前,生产单位都应进行交收检验,交收检验内容包括感官司要求、理化要求。
6.5 判定规则
6.5.1 一项指标检验不合格,则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6.5.2 为确保理化、安全卫生要求中项目检验不受偶然误差影响,凡某项目检验不合格,应另取一份样品复检,若仍不合格则判该项目不合格;若复检合格,则应再取一份样品做第二次复检,以第二次复检结果为准。
6.5.3 对包装,标志,标签不合格的产品,允许生产单位进行整改后申请复检。
7 标志、标签
7.1 标志
7.1.1 包装箱上应有绿色食品标志,其设计按有关规定执行。
7.1.2 包装箱上应标明产品名称、数量、产地、包装日期、保存期、生产单位、储运注意事项等内容,字迹清晰、完整、勿错。
7.2 标签
应按照GB 7718规定执行。
8 包装、运输、贮存
8.1 包装
包装材料应清洁,质地细致柔软。结构应牢固适用,材料应良好、干燥、无霉变、虫蛀、污染。
8.2 运输
8.2.1 运输中严禁与有毒、有腐蚀、有异味物品混运。
8.2.2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应有防雨防晒设施。
8.3 贮存
8.3.1 存放库房应清洁干燥、通风良好、库温适中,短期露天存放应加防雨防晒设施。
8.3.2 库房码入箱体应距墙壁地面20cm以上,垛层不宜过高,并且以品种、等级进行分门别类堆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