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大兴安岭农管局、各盟市农牧业局、农垦主管部门:
农业部农垦局于2006年4月21日召开了全国农垦改革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研究部署农垦税费改革及相关配套改革工作,要求各垦区在一个月内报出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方案。结合我区农垦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办发25号文件精神。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要做好广大职工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让广大职工群众切实理解中央的政策,了解免除收费的项目、内容、条件等,积极参与和支持改革。
二、除农垦系统的国有农牧场外,归口农牧局系统的国有农牧渔场,也纳入这次税费改革范围。
三、进一步做好摸底工作。在去年税改部门安排摸底的基础上,认真核实2002-2004年的负担情况,防止漏报、错报,同时要增加2005年的各类支出。摸清农牧场2002-2005年的收入来源、收入总额、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方法等。
四、编制好实施方案。自治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要求,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方案的文字起草工作由农垦主管部门承办。各盟市农垦主管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农牧场和职工意见,着手垦区的方案起草工作。重点是要结合垦区实际,提出五项统筹科学合理的补贴额;依据什么标准、方法把好处落实给职工;提出今后的收费项目、标准和保障措施等。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各垦区把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工作当成一件大事来抓,一把手负总责,指定具体的工作部门和人员;要主动同税改部门取得联系,沟通情况,协调工作;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分管领导汇报工作,取得支持。
六、摸底情况和实施方案(草案)于2006年5月15日前报我厅农牧场管理局,为起草全区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方案提供支持。以上材料请同时报送纸质文档,调查表可到内蒙古农垦信息网下载。电子文档请发送到nmngj@263.net。
附件:1、国有农牧场负担情况调查表
2、国有农牧场收入情况调查表
附件下载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农垦 税费改革 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06年4月28日